國立成功大學國際傷口修復與再生中心研究人員
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 學年度第11次中心業務會議初擬 1071204
107 學年度第01次中心會議會議核決通過 1071211
一、國立成功大學國際傷口修復與再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研究人員聘任事宜,設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評審會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專案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及依有關規定需由評審會審議之事項。
三、評審會置委員五至六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中心主任(兼召集人)。如中心主任因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評審委員共推之。
(二)、推選委員:由本中心會議自本中心專任教授或研究員推選四至五人為委員,如本中心符合推選委員遴選資格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未達應推選總數時,得由本中心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研究員擔任委員。
(三)、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評審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得另行推選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人員,不得擔任評審會委員。
四、評審會視業務需要由中心主任召集之。
五、評審會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評審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評審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評審會委員就評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評審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評審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評審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評審會決議之。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報請非屬學院召集人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