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條文)
國際傷口修復與再生中心設置辦法
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107年11月中心設置管理評議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17日主管會報審議修正通過
108年6月12日10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4月20日11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校內各院系資源,進行傷口修復與再生疾病發展預防及治療之科學原則,在研究及教學上發揮整體效益,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校級研究中
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國際傷口修復與再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期未來能永續發展並成為亞洲重要之傷口研究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規劃及整合各院系從事傷口修復與再生疾病及研究之教學、研究工作,設下列四組,執行相關業務。
一、研究組:負責各研究團隊,建立傷口修復與再生研究關鍵技術,與整合並支援跨院系之相關研究。
二、行政業務及核心實驗室組:彙整與協理中心行政業務,並負責各核心實驗室之維護與管理,支援研究組各研究團隊進行研究。
三、教學組:推動跨院系之全校性傷口修復與再生研究學程。
四、產學合作及推廣組:整合本校各相關中心,推動本校與國內外傷口修復與再生研究相關機構之合作及其他與產、官、學、研相關業務之推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副中心主任一人。中心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授兼任之(以不擔任系所主管為原則),任期三年,得連任。副中心主任,
由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各組組長一名負責各組業務之執行,由主任報請校長聘請本校專任副教授(含) 以上教師兼任之。各組得置研究人員、技佐、技士、技正、辦事員、組員、職員若干人,由本
中心自籌款項及校方總員額內支援。中心所聘研究人員得與各系所合聘為教師。
第五條 本中心成員包括美國南加州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細胞生物暨解剖學研究所、生理所、生物科技研究所、成大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資訊工程學系、成大整形外科、成
大皮膚科及有興趣從事傷口修復與再生研究的本校教師。
第六條 本中心固定召開執行會議應包括本中心主任、各項計畫主持人、及各組組長,議決中心內重要事務。
第七條 本中心設立諮議委員會,對本中心之發展提供建言。諮議委員會由中心主任推薦人選簽請校長聘任,諮議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諮議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視需要
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中心主任須提供年度報告,由諮議委員會審議後做為學校評鑑本中心的參考。
第八條 本中心成員對校外申請所得經費之管理費由校,院,中心, 及系所依適當比例分配之。
第九條 本中心因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條 依據本校級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裁撤:
一、經中心主任提出裁撤申請者。
二、經校級研究中心委員會評鑑不符原設置目的,或經評鑑未達原設置功能,已無存續必要者。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級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及主管會報審議通過後施行,提請校務會議備查。修正時,經主管會報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